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用房是学院的重要资源,是保障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必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对实验室用房的管理,规范实验室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充分、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用房是指河北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所有实验教学用房和实验楼内的各类其它用房,包括教室、办公室、教室休息室、实验准备室、仪器设备维修室、科研、校企合作产学研用房和库房等。
第二章归口管理及分配原则
第三条实验室用房实行院、系(中心)两级管理,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负责全院实验室用房的管理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用房维修、改造、装修和改建等须按照《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教师休息室由物业负责日常管理,应充分保证教师课间休息。
第五条实验室用房由学院领导统一调配。分配原则主要依据各单位的实验教学任务、专业设置、在校生的基本规模、科研和校企合作产学研的实际需要,并综合考虑今后发展以及学科特点等因素。各类库房、仪器设备维修室、教室和办公室等作为使用单位实验教学的配套用房,均由使用单位依据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具体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用房的分配、调整或改变用途等相关事宜,须经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如果发现擅自占用、改变实验室用途或闲置一年以上的,经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请学院予以收回。
第三章房屋使用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为每间实验室用房指派一名安全负责人,并将他们的联络方式上报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各单位在新申请实验室用房时应同时落实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规定》文件。
第八条实验室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防火、环保、节能、用电负荷和房屋承重等问题,并保持与周围教学环境相适应。
第九条实验室用房原则上不得有人员留宿,如确实需要连续通宵工作,必须事先取得保卫处同意。如果需要在室内使用明火,应在保卫处确认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按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学院实验楼内所有闲置房间由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