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以下称低值易耗品)是学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有序进行,根据《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吉大珠字〔2009〕5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低值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用具和设备,即单价500元以下的小批量购买的仪器、仪表、工具和量具、模具、计算器等。
第三条易耗品是指用于实验教学中容易损坏和消耗性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及器皿、电子元件、材料、易损零配件、药品和三类物资(五金、工具、电杂用品)等。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零配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角架、显微镜附件、随机配置的电缆线和电路板类等不在此管理范围,须随主机增值,做附件管理。
第二章申购
第五条每学年春季学期由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各教学单位,申报下一学年低值易耗品购买预算。各教学单位根据下学年开设实验课的需要,并参照上学年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制定低值易耗品购买预算,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工作由使用单位配合采购中心完成。
第七条因实验课程调整或招生人数增加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或追加低值易耗品采购预算时,须向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提交经系(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和物品详细清单,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后,根据学院的审批规定,报予相关学院领导审批。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三章验收、领用和管理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由资产处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配合。
第九条 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因数量、外观、性能指标或其他原因与使用单位的要求不符,导致验收不合格,由采购经办人与供应商交涉,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实验室负责人统一签收,并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入库、建账管理。
第十一条 因实验课需要领取低值易耗品,申领人必须填写“低值易耗品领用申请单”,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领取。“低值易耗品领用申请单”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领用工具、低值仪器、仪表和严控物品时,必须由实验室主任审批,并由实验室主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课程结束后剩余的低值易耗品,应全部返库入账。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只限于实验教学使用,不准外借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人为丢失或损坏,责任人要按价赔偿。
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资产管理员每学期应根据账册对本单位的低值易耗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查清原因,妥善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及时通报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每学期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对实验室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低值易耗品(不含消耗材料)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自然损坏,无法修复时,可申请报废。使用单位要写明原因,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资产处处理。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员调动工作岗位时,原资产管理员要与新的资产管理员共同清点在帐资产,保证帐物相符后,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