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8年06月21日   字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为保证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仪器设备使用人要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为保证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仪器设备使用人要做好使用记录;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降低设备故障率,延长设备使用期限。

    第三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如果发生故障,应及时申报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良好的可用状态。

    第四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建立维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维修情况,并归入设备档案。

    第五条维修工作原则上应由仪器设备原生产厂家维修。

    第二章维修程序

    第六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资产处组织实施。学院各单位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填写《河北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报修登记表》,报资产处,由资产处协助使用单位安排维修工作。

    第七条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要充分运行,以便尽早发现问题。除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外的其他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而发生故障的,必须及时报告资产处,以便尽快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取得联系,做出及时维修或退货(换)处理。

    第八条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自行与供货商联系保修。

    第九条由于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要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如果不能及时修复,则按《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文件的相关规定赔偿。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应委托原生产厂家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如果一次性维修的仪器设备数量较多或金额较大,学院应采用公开竟标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维修。

    第十一条 经资产处组织论证,属维修费用过高或没有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维修,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到资产处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后,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参加验收工作,确认正常后方可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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