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各教学单位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应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建立健全操作、维修和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科研方向等,对实验室建设进行全面规划,并有重点、有步骤地制定学年仪器设备配备计划。在制定计划时,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反对铺张浪费和互相攀比。
第四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应有完整记录,报损和报废须履行正常程序。
第二章仪器设备申购
第五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由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各教学单位,申报下一学年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买计划。学院论证通过后,由学院上报董事会审批,审批后的购买计划作为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依据。
第六条 由于扩招、专业调整、课程调整或其他原因,相关教学单位需要临时增加购买仪器设备时,应首先书面向学院分管院长说明情况,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领导批示精神协助申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根据《河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专用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的属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八条 单价每台(套)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参照《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有完整的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要做到及时维护、保养和维修。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腐和防震等防护措施,以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擅自拆、改,如确因教学需要,应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或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都要按规定入账,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十四条 给原有仪器设备增加附件或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使仪器设备升级,都应做固定资产的增值。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因部分功能损坏无法修复或拆除某些部件(功能),应向资产处申请,相应减少其原值。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一律不得私用或用于与教学无关的方面。擅自挪用、私用仪器设备者,一经发现,公开通报批评。如果引起不良后果,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将建议学院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或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更时,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借用与调剂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院内借用,须经系(中心)主任同意,资产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期。仪器设备在外借期间损坏或丢失,应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赔偿办法参照《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和资产处领导共同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外借的收入应上交学院。
第二十条 对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中心有权收回并调剂给需要的单位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院内调剂应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第六章仪器设备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提交报损、报废申请。填写《河北大学建工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说明处置理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资产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体审批程序按《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按照资产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参照《建筑工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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